11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標識的公告》。公告發布之日起,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照此執行。2023年2月22日起生產產品的標簽標識應符合本公告的要求,此前生產的產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標識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標識,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產品配方注冊相關規定,標識內容應當真實準確、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的文字、 圖形或者絕對化的內容。
二、適用于0~6月齡的嬰兒配方乳粉不得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適用于6月齡以上的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對其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其可選擇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進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三、產品標簽主要展示版面應當標注產品名稱、凈含量(規格)、注冊號,可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且不會使消費者誤解的圖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邊角標注已注冊商標,不得標注其他內容。
四、產品名稱中有某種動物性來源字樣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來源應當全部來自該物種。使用的同一種乳蛋白原料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動物性來源的,應當在配料表中標注各種動物性來源原料所占比例。
五、產品標簽配料表中的復合配料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標注。如果某種配料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六、產品標簽上的推薦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議應當有科學依據,表述嚴謹,不得使用“必須”“嚴格”等字樣。
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企業規范產品標簽標識和宣傳聲稱。任何組織或個人如發現涉及違反本公告或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可通過12315熱線和全國12315平臺投訴舉報。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照此執行。2023年2月22日起生產產品的標簽標識應符合本公告的要求,此前生產的產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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